******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七标段项目经理部商品混凝土询价采购
1、项目概况
1.1 项目概况: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七标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安一标窎庄村安置房及小区配套工程建设,安置房面积为63.58亩,总建筑面积12.45万平方米,共计11栋楼。规划总用地面积42153.22㎡,住宅区总建筑面积124581.4㎡
1.1.1工程地点: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1.2 采购材料:商品混凝土。
1.3 采购方式:询价。
2、联系方式
2.1 询价人联系方式
2.1.1 询 价 人:******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七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 址: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联 系 人:刘阳 电话:******
2.1.2.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时00分。
2.1.3.报价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铁建云采平台(******),参与报价者须登录该平台,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平台报价的维护和报价文件的上传
附表 包件划分一览表
序号 | 包件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需求数量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WZCG-01 | 商品混凝土 | C15 | m3 | 400 | 施工现场 | |
2 | WZCG-0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3 | 4700 | 施工现场 | |
3 | WZCG-01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3 | 300 | 施工现场 | |
4 | WZCG-01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3 | 100 | 施工现场 | |
合计 | 5500 | 施工现场 |
注:详细注明 P8、P10、聚合物、细石、微膨胀、早强、抗冻在原规格单价基础上浮价 格,以上具体物资规格、数量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3、合同结算和付款
(1)结算方式:
产品货款的结算:买方以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货,并经买方初验合格后,凭提供以下所列单证于买方: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供货清单检验报告及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3)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材料款的依据;
(4) 买方达到以上所列的条件,按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作为计价依据,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货款为预付款,
(2)货款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或铁建银信、建行E信通、云信等票据支付。卖方在收到货款后需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对应付款额度的收据一份。如有贴息等相关费用,贴息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3)发票的开具形式:一票制结算,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如因国家税改,对税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照最新的税率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即只调整税率,税额,不调整不含税单价,并与合同买方进行结算。
3.2 发票的开具
卖方应根据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招标人要求卖方与项目分部或项目分部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货款支付前卖方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给买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卖方不开具或开具了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卖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买方,相关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发票开具信息:
卖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则买方可以拒收。
******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1G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电话:******
******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银行账号:************8888
3.3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3.3.1 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3.3.2 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3.3 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3.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3.5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须按买方要求填写。
4、技术标准及相关服务要求
4.1 技术要求:
4.1.1、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高出混凝土强度等级2-3个标号水泥品质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4.1.2、粗骨料质地坚硬、洁净,粒径5-31.5mm,含泥量不得大于1%,泥块 含量不得大于0.5%;骨料晶质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4.1.3、细骨料选用颗粒级配在II 区中砂,细度模数2.5-3.2,含泥量不得大于3%,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
4.1.4、所用水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4.1.5、泥凝土强度耐久性、抗渗性等需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优选试验。
4.2 技术参数:
4.2.1、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C20 、C25、C30 强度
4.2.2、级配:二/三
4.2.3、抗冻等级;F150
4.2.4、抗渗等级:p6
4.2.5、极限拉伸值:≥906、限制最大水胶比:0.42-0.457、坍落度(cm):3-7
4.3技术要求:
4.3.1、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高出混凝土强度等级2-3个标号水泥品质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4.3.2 、粗骨料质地坚硬、洁净,粒径5-31.5mm,含泥量不得大于1%,泥块 含量不得大于0.5%;骨料晶质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4.3.3、细骨料选用颗粒级配在II 区中砂,细度模数2.5-3.2,含泥量不得大于3%,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
4.3.4、所用水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4.3.5、泥凝土强度耐久性、抗渗性等需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优选试验。
4.4相关服务要求:
到达现场时,双方指定人员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厂说明、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书、进场数量等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初检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字确认,但该签收只代表数量验收,不包含质量验收内容。同时对上述物资进行抽检送中心试验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由卖方及时清理出场。如有需要,厂家需现场安排技术人员,负责现场配合指导。
根据甲方所建项目施工所属类型,如有最新技术等要求标准或其他要求标准,按国家最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