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2025年度第17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高速南引线南侧、106国道西侧,地块总面积为113906平方米。根据《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任丘市2025年度第17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复函》可知:该地块原地类构成为:园地46588平方米、林地42237平方米、草地19024平方米、农村道路1567平方米、殡葬用地148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008平方米。现拟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95321平方米(原地类:园地42902平方米、林地30702平方米、草地16692平方米、农村道路1526平方米、殡葬用地1482平方米和农村宅基地2017平方米)、商业用地15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2052平方米、公园绿地1651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中拟规划为商业用地15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2052平方米、公园绿地16518平方米的三个部分用途分别属于第9类商业服务用地中的0901商业用地、第12类交通运输用地中的1207城镇村道路用地、第14类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中的1401公园绿地,均不属于“一住两公”用地范围,故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拟规划为住宅用地95321平方米部分,其中的原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的2017平方米,用途变更前后均属于“一住两公”范围,故此部分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其中的原地类为园地42902平方米、林地30702平方米、草地16692平方米、农村道路1526平方米、殡葬用地1482平方米几个部分属于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故均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8个,共采集土壤样品47个(42个样品,5个平行样),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pH、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铬(六价)、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均未检出,检出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要求。
调查地块历史活动未对土壤造成污染,地块属于非污染地块,调查工作结束。